(2013)浙金辖终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傅爱平与周美雅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美雅,傅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美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爱平。上诉人周美雅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3)金武商初字第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美雅上诉称,上诉人在杭州市居住多年,应以被告所在地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美雅户籍地在武义县,周美雅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江干区,故应认定被告所在地为武义县。原审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