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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圣方达透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西安圣方达透平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唐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火车站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树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春江,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安志,该公司企管干事。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圣方达透平设备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草滩生态园尚稷路8号。法定代表人霍健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洪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时建强,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圣方达透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春江、安志,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圣方达透平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时建强、许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诉称,2009年4月18日双方订立《新区TRT工程余压透平发电机组订货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标的: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TRT)装置;质量标准:按双方技术协议及国标要求执行;合同履行地:河北省迁安市;合同总金额1300万;因合同发生争议,如若协商不成提交迁安市人民法院解决”。次日双方订立《技术协议书》约定:“透平主机设计寿命12年;连续运行时间为1.5年;叶片工作寿命大于等于4万小时;”。机组于2010年8月投入运行。1#机组从2010年12月21日开始、2#机组从2010年10月17日开始,因机组质量问题频繁出现停机,停机的原因是动叶出现裂纹或断裂、静叶出现裂纹或静叶联动环断裂等引起透平轴振动高跳车而停机。由于被告不具备从根本上改变机组不能稳定运行的技术水平,原告也只能面对现实,与被告于2012年3月30日达成了《燕钢新区1#,2#TRT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供方按照需方现场实际煤气参数进行动叶片的重新设计、加工,轴利旧返回西安做动平衡,叶片(动叶)质保时间为自使用之日起1年。更换完毕后,机组在需方给定的参数范围内运行,如再发生机组动叶片断裂事故,供方无偿将机组拆除并退还需方已支付货款,需方退还供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补充协议订立后,2012年8月19日被告将改造后的1#TRT投入运行。2012年9月17日,因透平机组振动高停机检查,发现28片动叶片根部有裂纹,轮盘榫槽一处有裂纹,经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产品。2012年9月22日被告将转子总成运回修理。2012年10月13日被告又将设备运到原告处安装运行。原告随后发现,被告此次是将转子总成动叶片成组焊接在一起的,经专家组分析,被告将转子总成动叶片成组焊接在一起,从根本上改变了该设备的加工、装配工艺,从根本上动摇了设备质量和使用寿命的基础,故此,原告就在2012年10月25日通知被告,要求被告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迅即将全部发电机组拆除并退还全部货款。被告收到通知后,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既没有回复也没有派员过来。无奈,原告又于2013年3月27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要求被告迅即拆除设备并退还全部货款。鉴于被告在接到律师函后没有行动,原告又于2013年4月13日最后一次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再一次要求被告迅即拆除设备并退还全部货款,无果。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已付货款840万元,原告同意被告在退还全部货款后将2套TRT发电机组运回;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购买替代设备多支出的费用损失160万元;3、要求被告赔偿替代设备的安装给原告造成的土建、安装等费用损失1474000元;4、要求被告赔偿安装替代设备期间而给原告造成的减少发电损失8265000元;5、要求被告赔偿因故障停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423083元。被告(反诉原告)针对原告的诉请,反诉及答辩如下:反诉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4月18日签订《订货合同》,合同约定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出售两套煤气余压透平发电机组(TRT),价款为1300万元。付款方式为:预付款10%合同生效;毛坯进厂开始加工后付款20%;具备发货条件付款30%(390万元):安装调试合格付款30%;质量保证金10%,自设备安装调试合格起一年。2010年8月日经双方验收合格,两台发电机组投入运行。反诉被告应当支付货款至合同总价的90%(即1170万元),但反诉被告仅支付780万元,尚应支付390万元,无故至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两台发电机组平均每天为反诉被告发电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上,反诉被告使用反诉原告的发电机组己经超过两年半时间,至今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故应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货款520万元。反诉被告在使用发电机组过程中,违反科学规律、超出设计规定范围、不负责任违规操作,致使两台发电机组多次出现故障。反诉原告出于维护自身信誉和为客户服务的原则,竭尽全力为反诉被告服务,在自合同签定三年后的2012年3月30日双方又签订了《燕钢新区1#,2#TRT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反诉原告按照反诉被告现场实际情况重新设计发电机组动叶片,所需费用240万元,双方各承担120万元。反诉被告仅支付60万元,尚欠60万元至今未支付,故应判令反诉被告支付60万元。反诉原告于2013年3月31日收到反诉被告委托律师发来的《律师函》,该律师函以莫须有的理由强制要求反诉原告五日内派员拆除全部发电机组,反诉原告即安排生产技术部部长于2013年4月2日抵达反诉被告处了解情况返回西安汇报。反诉原告出于尊重对方和对产品负责的态度,安排销售部项目经理、生产技术部部长、法律顾问一行三人前往反诉被告处寻求解决方案,途中收到反诉被告2013年4月13日委托发出的第二封《律师函》。2013年4月16日至19日,双方经过四天的协商,反诉原告做出极大的让步,最终无果而返。2013年5月2日,反诉原告收到反诉被告于2013年4月29日发来的《通知》,并于当日予以回复,希望友好协商解决。然而,反诉被告却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方法于2013年4月22日将反诉原告诉至法庭,既然诉诸法庭,为何来函发《通知》,既然诉至法庭,就要依据事实和法律,寻求公平、公正的判决。综上所述,反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法驳回反诉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根据本案的事实,依法驳回反诉被告的五项诉讼请求;二、判令反诉被告支付拖欠反诉原告的货款580万元及利息;三、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反诉原告两次往返迁安的差旅费7873元:四、判令反诉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在中国冶金报公开道歉;五、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反诉被告)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其主张: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二、1、《新区TRT工程余压透平发电机组订货合同》。内容:合同订立时间:2009年4月18日;合同标的: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TRT)装置;质量标准:按双方技术协议及国标要求执行;合同履行地河北省迁安市,合同金额1300万元,因合同发生争议如若协商不成提交迁安市人民法院解决。证明原被告存在合同法律关系;2、1080立方米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TRT)装置《技术协议书》,证明质量标准约定明确具体;3、燕钢新区1#、2#TRT补充协议,证明原告诉请被告退还已付货款840万元,有合同依据。4-7、收据,2009年4月22日支付给被告预付款130万元(总价款的10%)、2009年6月30日支付给被告进度款260万元(总价款的20%)、2010年2月4日支付给被告发货款390万元(总价款的30%)、根据《补充协议》,2012年8月16日支付给被告发货款60万元。8、2012年9月17日无损检测报告1#TRT发生动叶片28片齿根部位内侧有表面裂纹事故,1#齿根上部外侧有表面裂纹,轮盘结论:不合格。证明2012年3月30日订立的补充协议,2012年8月19日被告将改造后的1#透平设备投入运行。2012年9月17日动叶片出现裂痕,停机。证据三、1、《新区1、2#高炉配套煤气余压透平发电机组订货合同》,证明原告购买替代设备多支出160万元;第2-5份证据四份收据,均证明原告的损失。证据四、1《土建工程施工协议》证明原告安装替代发电机组土建工程施工费用损失45万元;2、《1#2#TRT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告安装替代发电机组安装费85.9万元;拆除费16.5万元。证据五、见第四组1、2项证据,证明替代设备的土建、养生、安装过程需要85天该期间停止发电损失880.6万元。证据六、1、1#、2#TRT机组停机时间及原因一览表,证明原告停机损失,2、2011年4月29日传真,证明故障停机损失,3、2011年1月10日《燕钢TRT故障原因分析及处理意见》,证明1#机组在机组在2011年1月1日20时39分开始停机,停机总时间223小时19分。4,2011年4月23日无损检测报告,证明2011年4月21日6:11分开始停机39小时44分。5、2012年1月5日无损检测报告,证明2012年1月5日6:25分开始1#机组停机25小时。6、2012年5月12日无损检测报告,证明2012年5月12日5点开始1#机组停机36小时58分。7、2012年7月20日无损检测报告证明2012年7月20日14:32分开始1#机组停机39小时。8、2013年1月30日无损检测报告,证明2013年1月31日1:30分开始2#机组停机17小时40分。9、证据设备投产确认单,证明停机304小时44分。10、2012年3月1日传真,证明2012年2月29日8:15分开始停机,停机168小时。11、2011年7月31日传真,证明2011年7月28日19:13分开始停机停机时间178小时17分钟。12、2012年9月28日传真,证明2012年9月17日1#机组停机至2012年10月13日重新安装开机,停机时间为639小时5分钟。13、TRT透平转子叶片断裂原因分析报告,证明被告产品不合格。证据七、1通知,2012年10月25日原告及时主张权利要求被告退货退款。2、3律师函,证明原告再次及最后一次发出催告。补充证据6份:1、《燕钢新区1#TRT动叶检验协议》签订时间2012年9月26日,证明对象:2012年9月17日对1#机组动叶进行磁粉探伤检查,发现有28片动叶一齿裂纹,被告确认这一事实。2、被告于2012年9月28日发给原告的传真,证明对象:重新设计的1#TRT轮盘加工尺寸存在问题,即质量存在问题。3、原告于2012年10月22日发给被告的传真,证明对象:发现第三次提供的转子,动叶片是成组焊接在一起的,要求被告派人来现场进行解释。4、燕钢于2011年1月5日给被告发的传真,证明对象:2011年1月1日1#TRT机组突然停机,印证2011年1月1日至1月11日223小时19分钟的停机时间。5、燕钢于2011年6月15日给被告发的传真,证明对象:2#TRT在2011年5月30日支6月12日的停机时间为279小时48分钟。6、燕钢于2012年9月20日召开的会议纪要,证明对象:2012年9月17日动叶片断裂事故发生后,原告就决定购买新设备用以替代被告的2套TRT。还有一份证据(2013)迁证经字第312号。证实该设备不能使用,在公证处公证下拆除。被告(反诉原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被告方没有异议,对证据二的第1份证据该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都没有异议,对第2份证据所说到的涉及寿命连续工作时间等原告表述的掐头去尾,该协议约定清楚,是在双方技术参数范围内,我给你做的承诺,原告方将限定定语删除了,第3份证据和第2份的是一样的,也是掐头去尾把证明目的给变了。对证据二中4、5、6、7的证据对付款情况没有异议。第8份证据对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的资质有异议。该鉴定报告只是对叶片使用过后的检测,最后四个字是“结论:合格”。说明我们的叶片是合格的那些损坏的是不合格的,恰恰证明我们的叶片是合格的。对证据三的质证意见是:该证据是不真实的,只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标的额购买价比我们多出280万,技术要求细则没有提供。原告方在此有可能隐瞒什么东西。证据四、证据五与本案没有关联。证据六一览表只是说明表面现象,我们产品与此无关,为何有一片裂纹,该原因应该是原告方自己使用的原因。对于2011年1月10日燕钢的原因分析及处理意见。说明只要损害就进行修理服务,不分析原因的。证据六4份证据2011年4月23日检测报告发现动叶片1片静叶片6片表明存在裂纹缺陷,结论:不合格。也就是说我们一个批量的产品绝大部分鉴定是合格,只不过原告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其余是合格的。第五份证据2012年1月5日1#机组动叶片2片表面发现齿根部为有表面裂痕,但大多数为合格。正因为原告使用坏了才造成不合格的。对证据六的第10份证据,可以印证一下我们将动叶片进行连接焊接,原告方是知道的也是同意的。第11份证据是被告方给原告方发的传真,证明原告方在使用二号机组的时候维修,但维修原因没有说。我们对证据六的证明事项全部不认可,是他们自己生产造成的。证据七是被告方向原告方要款。原告方的目的非常明确,要求我方拆除设备,原告方应该不能证明是我们设备问题还是自身使用造成的。2013年4月13日发的函其证明目的是不能实现的。对补充证据,第一份检验协议书,我们对该证据有异议,我们认为原告方有保密义务,如果将其研发秘密泄露,将要赔我们500万,证明目的是不能实现的。第二份证据是荒唐的,原告没有根据,证明我们质量存在问题是荒唐的。对于第三方证据证明对方是要求到现场进行解释也没有说明责任在于谁。第四份、第五份证据,发传真说停机时间,却没有说为什么停机。对第六份证据,原告购买新设备为何不告知我方,还在继续使用我方设备,是明显的商业欺诈行为。最后一份证据公证书对于这两份公证书,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事项恰恰证明原告恶意违约,无视双方协定,将我们设备拆除了。原告方向法院提交证据中,曾经举出2013年5月24日向被告发出的通知,该通知第二项要求清楚说明对公司付清货款后,若贵公司单方拆除设备将承担法律后果。被告(反诉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证据一、叶片损坏照片,证明透平设备问题是原告自己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证据二、TRT运转监视操作显示屏,证明根据原被告双方鉴定的技术协议书,根据第1.1.3条约定,TRT有关参数。被告在适用透平机过程中实际工作状况超出约定参数,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2、粉尘含量超出涉及要求10倍,将严重影响透平机发电组的使用寿命。证据三、补充协议、原告传真,证明1、两套透平发电机组发生的故障,是因原告的涉及参数有误所造成的,被告方无过错;2、证明原告实际工作状况与所设定的参数不符,被告方不承担责任的,3、被告虽承诺给原告方若超出原告规定的参数范围,被告方不符责任。被告方对自己产品是信得过的。证据四、燕山钢铁函件,证明1、被告的透平机经过20天运行是正常的,说明透平发电机组本身是完好的。2、9月8日突然上升,然后又恢复到原来数值,说明透平机本身无质量问题,是由于外界环境发生变化才导致透平机震动。3、9月14日发电机组震动上升达到94.25μm,经被告调整生产工艺机组随之稳定。恰恰证明是原告操作不当造成。4、证明叶片26出裂痕,是原告操作不当造成。证据五教材,证明透平机叶片是可以通过拉金焊接,证据六、工业买卖合同唐山瑞兆公司广告。证明1、原告在本案中因叶片问题要求退还货款是错误的。证据七、TRT运转监视操作显示,证明1、原告在适用透平机发电过程中,生产工艺有缺陷违规造作。2、原告没有按照自己提供的参数组织生产,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证据八、TRT运转监视操作显示2013年4月3日、4月16日和5月20日证明被告的两台透平发电机在原告方均是正常运转,2、两台机组质量合格是能够满足原告生产要求的,3、证明被告在发来律师函之后一直在使用我方的透平发电机。原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该证据不能证明在3月30日补充协议订立之后,2012年9月17日发生叶片断裂事故是原告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原告重审原告一直在设定的参数范围内运行,且原告将运行记录的所有原件带到法庭,接受被告的所有质证。对证据二、2012年9月17日叶片断裂事故的发生,就根据补充协议就满足了反诉原告退货的条件。现在反诉原告说断裂事故是机组超出正常设定参数范围内造成,反诉原告并不能证明。对证据三、机组后期的运行是减少损失,避免损失扩大才运行,原告购买设备,该设备加工定做需要周期,在该周期内,被告从10月25日开始拆除,原告用焊接后的设备运行是避免损失扩大。设备焊接运行是不能成为被告要求免责的理由。本案不是产品质量合格不合格问题,而是按照补充协议履行问题。经上述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9年4月18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新区TRT工程余压透平发电机组订货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合同标的: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TRT)装置;质量标准:按双方技术协议及国标要求执行;合同履行地:河北省迁安市;合同总金额1300万;因合同发生争议,如若协商不成提交迁安市人民法院解决”。次日双方订立《技术协议书》约定:“透平主机设计寿命12年;连续运行时间为1.5年;叶片工作寿命大于等于4万小时”。此后2009年4月22日原告支付给被告预付款130万元(总价款的10%)、2009年6月30日原告支付给被告进度款260万元(总价款的20%)、2010年2月4日原告支付给被告发货款390万元(总价款的30%)。该设备运行后常出现问题,当事人双方曾多次协商解决,2012年3月30日双方签订燕钢新区1#、2#TRT补充协议约定:设备叶片按现场煤气参数重新设计加工,轴利旧返回西安做动平衡。叶片质保期一年,如再发生机组叶片断裂事故,被告无偿将机组拆除并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及增值税票据,维修费用双方各负担120万元,根据《补充协议》,2012年8月16日支付给被告发货款60万元之后被告运回修理。2012年8月19日,被告将改造后的1#TRT投入运行,因透平机组振动高停机检查发现28片动叶片根部有裂纹,轮盘榫槽一处有裂纹,2012年9月26日双方签订燕钢新区1#TRT动叶片检验协议写明:“乙方生产的透平机组采用新型轮盘及动叶装配的转子,于2012年8月18日返回燕钢安装,8月19日正式投运并网发电。运行初期机组振动平稳,9月8日透平机组轴振动突然呈上升趋势,9月17日对机组停机检查,并对动叶片进行了磁粉探伤检查,发现动叶片有28片动叶一齿裂纹”。2012年9月17日北京华戈安材料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迁安项目部出具的无损检测报告1#TRT发生动叶片28片齿根部位内侧有表面裂纹事故,1#齿根上部外侧有表面裂纹,轮盘结论:不合格。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原告已将该案争议设备已拆除。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圣方达透平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相关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该项目合同签订后已实际履行,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原告依据双方补充协议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付货款840万元(780万元+60万元),被告在退还全部货款后将2套TRT发电机组运回的诉请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购买替代设备多支出的费用损失160万元的主张以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替代设备的安装给原告造成的土建、安装等费用损失1474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安装替代设备期间而给原告造成的减少发电损失826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因故障停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423083元的主张,因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无约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设备出现问题是原告未按规定使用的问题,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且双方的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了相关后果,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主张,因双方补充协议约定了设备再现问题退货返款的内容,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要求支付所欠货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圣方达透平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已付货款840万元。原告(反诉被告)退回已开发票,被告(反诉原告)在退还全部货款后将两套TRT发电机组自行运回;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圣方达透平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115元,由原告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负担150000元,由被告西安圣方达透平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1115元;反诉费26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圣方达透平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阳利审 判 员  郭建英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佟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