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调确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代征祥与周方青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征祥,周方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调确字第00011号申请人代征祥。申请人周方青。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代征祥与申请人周方青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代征祥与申请人周方青雇员受害责任纠纷,于2013年7月18日经白河县构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代征祥一次性赔偿周方青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70000元整;二、事故发生后,所有办理此事的住宿费、生活费、殡仪馆等开支由代征祥承担,代征祥负责将死者周克礼的遗体送到周方青家。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代征祥与申请人周方青签订的2013(05)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茂威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浩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