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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98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惠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三终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惠某某给付其案款94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惠某某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确定的给付义务,将案件款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执字第0098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