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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舒锡友与李红云、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锡友,李红云,徐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552号原告舒锡友,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委托代理人韦在刚,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红云,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徐建华,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委托代理人吴中远,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舒锡友诉被告李红云、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锡友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锡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锡友承担。审 判 长  韦礼云代理审判员  吴金成人民陪审员  覃启志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明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