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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瑶民一初字第03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殷保准与鲁芳、杨友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保准,鲁芳,杨友敏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一初字第03275号原告:殷保准,男,汉族,1988年10月9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方宏图,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芳,男,汉族,1980年7月28日出生,住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被告杨友敏(系鲁芳妻子),女,汉族1979奶奶6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保准诉被告鲁芳、杨友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鲁芳、杨友敏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许在高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产权证号为:合瑶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鲁芳、杨友敏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