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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执字第826-3、8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磊、王阿琴等与王已祥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王阿琴,王阿红,王已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民执字第1049-3号(2013)东民执字第826-3、827-3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申请执行人王阿琴。申请执行人王阿红。被执行人王已祥。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已祥银行存款6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