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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民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唐山市福恩特防腐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祥宏冶金材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福恩特防腐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祥宏冶金材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民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福恩特防腐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祥宏冶金材料公司。本院在执行唐山市福恩特防腐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祥宏冶金材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8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王 骞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