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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344号原告董某某,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乡市牧野区西华大道18号院3号楼4单元6号。被告赵某某,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3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成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