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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粉红,刘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537号原告赵粉红,女。被告刘刚,男。本院在审理赵粉红诉刘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粉红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粉红负担。审判员  刘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