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粉红,刘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537号原告赵粉红,女。被告刘刚,男。本院在审理赵粉红诉刘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粉红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粉红负担。审判员 刘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