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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高亚明与杨金荣、寿爱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亚明,杨金荣,寿爱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382号原告高亚明。委托代理人许春松。被告杨金荣。被告寿爱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负责人朱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亚明与被告杨金荣、寿爱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亚明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柯菊清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