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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行审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高宇、王玲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高宇,王玲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台临行审字第698号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海市建设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朱晓红,局长。被申请人高宇,农民。被申请人王玲珠,农民。申请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计生征字(2014)第03-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计生征字(2014)第03-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侯玲萍审 判 员 朱 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