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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49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永春与王永兴、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春,王永兴,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98-3号原告刘永春。委托代理人徐瑞义。被告王永兴。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春与被告王永兴、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隋玉茹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红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