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4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高玲玲与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玲玲,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023号原告:高玲玲,女,汉族,1984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丙鑫,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系原告丈夫。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22层。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贠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玲玲与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玲玲于2013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玲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后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