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郭文才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38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文才,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牌坊镇石庄行政村郭庄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文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决定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树,被告人郭文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郭文才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皖S6S1**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涡阳县202省道二桥收费站附近处,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对郭文才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9.6MG/100ML,属醉酒状态。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郭文才于2013年5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文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酒精呼气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案件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等,证人赵长平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文才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文才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文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良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