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219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诸暨市新宏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金永庆、浙江金誉���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194-3号原告:诸暨市新宏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汉忠。被告:金永庆。被告:浙江金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汉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新宏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永庆、浙江金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新宏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新宏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新宏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07元,依法减半收取4,453.5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7,223.50元,由原告诸暨市新宏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慎 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瑜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