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吴晓锋与饶贻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锋,饶贻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吴晓锋,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钟辉龙。被告饶贻新,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吴晓锋与被告饶贻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晓锋及其委托代理人钟辉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贻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晓锋诉称,被告饶贻新于2012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5%,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均不予理会。请求判令:被告饶贻新立即偿付借款15万元及自2012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被告饶贻新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饶贻新于2012年5月31日向原告吴晓锋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2年7月30日,借款月利率2.5%。借款后,被告饶贻新仅支付第一个月利息3750元。因被告未能依约还款付息,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及其陈述加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饶贻新欠原告吴晓锋借款1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借款后,被告饶贻新仅支付利息至2012年6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也未能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吴晓锋要求被告饶贻新偿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借款月利率2.5%,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饶贻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饶贻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晓锋借款15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88元,由被告饶贻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伟坤代理审判员 郭云程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彩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