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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二终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葛汉军与张红、吴军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吴军,方礼,葛汉军,邓春生,万超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二终字第00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军。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礼,()。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汉军。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邓春生。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万超,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蒙城县范集工业园,身份证号××。上诉人张红、吴军、方礼因与被上诉人葛汉军、原审第三人邓春生、万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梅启林,被上诉人葛汉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原审第三人邓春生及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万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经审理认为:2009年6月22日葛汉军、方礼、吴军(以张红的名义签订)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内容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协议中约定“资产转让款为600万元,而公司总债务有500万元(暂定待审核),首先清偿部分债务(详见清单)”,一审对公司债务是否清偿未予查明。协议约定的“在此期间,丙方(葛汉军)有权知道经营情况,丙方必须全力清偿未核实债务的核算”,“协议达成一年后,如运作方没有清还债务,则运作方应把运作方资金交由甲(方礼)乙(张红、吴军)丙方三方,再协商运作,收回协商后再交由运作方直接偿还公司债务及借款,剩余债务部分仍由甲乙丙三方承担”,一审对三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以上内容亦未查明。协议第四条约定“若经营所得利润清偿完所有债务后,则运作资金及利润由三方按入股及公司借款(即内部清算核算的投资款)进行分配”,一审对此也应一并予以查明。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佘朝霞审 判 员  郑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建红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认定基本事实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