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民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剑华诉被告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车建科、第三人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兴隆村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华,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车建科,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兴隆村村委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650号原告刘剑华,男,生于1961年3月15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河乡寺沟村。委托代理人王振力,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县东大街(陇县邮政大厦)。法定代表人张金芳,任董事长。被告车建科,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车家寺村。第三人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兴隆村村委会,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兴隆村。负责人李志成,任主任。原告刘剑华诉被告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车建科、第三人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兴隆村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赵引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国胜、审判员张素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王国胜审判员  张 素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