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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朱玉龙与宁波长恒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龙,宁波长恒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894号原告:朱玉龙。被告:宁波长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工业城崂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金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刁仁仲,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玉龙与被告宁波长恒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朱玉龙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怡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