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明岐与冯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岐,冯玉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64号原告陈明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徐卫,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玉斌,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岐诉被告冯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岐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为22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785元,由原告陈明岐负担。审 判 长 于克晓人民陪审员 王国庆人民陪审员 于泽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