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阮家柱与程德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家柱,程德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阮家柱,男,汉族,农民。被告程德运,男,汉族,农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阮家柱诉被告程德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升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阮家柱以私下与被告程德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阮家柱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家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阮家柱负担。审判员 张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