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18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王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1850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苏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