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夏甸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于磊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甸信用社,于磊,于洪军,原鲁华,苑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甸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165249xx-x。负责人邱建文,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学泳,该社职工。被执行人于磊,男,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大罗家村。身份证号:370685811202xxx。被执行人于洪军,男,1961年10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大罗家村。身份证号:370624196110085xxx。被执行人原鲁华,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大罗家村。身份证号:370685197811295xxx。被执行人于磊、于洪军、原鲁华的委托代理人苑志军,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住莱州市郭家店镇洪家庄村。身份证号:370683197210225xxx。被执行人苑志军,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住莱州市郭家店镇洪家庄村。身份证号:370683197210225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甸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于磊、于洪军、原鲁华、苑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招执字第4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忠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