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胡浩然与张茂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浩然,张茂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460号原告胡浩然。委托代理人徐晨光,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茂芹。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浩然诉被告张茂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浩然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同时,解除对被告张茂芹位于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大道东侧金庄小区18号楼西单元二楼西户房屋一处(房屋产权证号1700**)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浩然撤回起诉;同时,解除对被告张茂芹位于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大道东侧金庄小区18号楼西单元二楼西户房屋一处(房屋产权证号17××14)的查封。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以上合计2920元由原告胡浩然负担。审判长  刘德先审判员  孙 旭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狄阿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