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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麟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冯新福与麟游县顺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麟游县顺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麟民初字第00178号 原告冯某某,男。 被告麟游县顺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麟游县顺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被告已不在两亭镇居住,相关诉讼材料未送达,在适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闫林玉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晓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