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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广执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焦胜海与蒋军、熊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胜海,蒋军,熊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执字第00814号申请执行人焦胜海,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军,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熊传军,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关于焦胜海与蒋军、熊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扬广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焦胜海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蒋军、熊传军未能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依法可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熊传军所有的扬州市金湖湾B187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兆留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杭际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