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边信太与周明灿、寿东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信太,周明灿,寿东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边信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芳、徐浩杰。被告:周明灿。被告:寿东方。原告边信太与被告周明灿、寿东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500元。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周迪光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信太的委托代理人方芳、徐浩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明灿、寿东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告边信太曾于2012年2月至11月期间为被告周明灿、寿东方夫妇开办的袜厂从事包袜工作,两被告尚欠其劳动报酬未付清,现原告之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明灿、寿东方应支付原告边信太劳动报酬计人民币2,5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周明灿、寿东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楼 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