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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山金凤凰医疗美容诊所与刘宝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金凤凰医疗美容诊所,刘宝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七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唐山金凤凰医疗美容诊所住所地唐山市龙泽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树英,该诊所院长委托代理人苑占兴,委托代理人宋树苓,被告刘宝霞,1965年12月18日éú£oo×£委托代理人李友锋,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唐山金凤凰医疗美容诊所诉被告刘宝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山金凤凰医疗美容诊所诉称,被告曾为原告处员工,被告主张2011年2月20日¤é£óDèo¤Yóèò§3£±μêüé-1y3yá±è3êía£TóDD§¤Y¤êμ£T·¨±í÷êüéêú1¤×÷3ùòò1¤×÷-òòêüé£-±1¤éè¨ò-ìáeùéóéê£ò±ú÷μêüéê±oóóú-′|1¤×÷£±á2011年5月14日±òòó-′|±1¤·¢éúù′×ˉà°£éêêêμú±1¤éè¨éêêé°±±àí2×£2011)142号仲裁裁决书中均能证实。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自2011年5月14日解除。按照相关规定,即使原告要支付给被告工伤保险待遇也应当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010年河北省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宝霞辩称,唐山路北劳动仲裁作出的北劳裁字(2012)146号仲裁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国家相关规定正确,刘宝霞2010年10月12日ó|μ-′|é°à£2012年2月20日±ú1¤×÷ê±2é÷¤é£ì3é211£ìéèá|×ê′oíéá±£×÷3ìèééè×£2012)130203-018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同时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北行初字第5号维持唐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决定工伤决定书。唐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2年8月16日×÷31¤é°1¤àíˉüá|¨áí¨aêé£-μ113éêé2D£í£1¤áDút£×é£àíˉù22êêμ3t£¤Y3·£êêó·¨éyè·£·¨oòà·¨32£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宝霞于2010年12月12日μ-ìée·òáàèYDù1¤×÷£1¤×ê1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2月20日£±á±|êüé£2012年4月18日±ìéêDèá|×ê′oíéá±£è¨a1¤é£2012年8月16日±ìéêDàíˉüá|¨ˉ±á¨aê°é2D£í£1¤áDú·£±§¨·600元。2012年9月27日±ìá3éê£òaó-§1¤é±£′yó¢′àíˉoí±1¤×ê°¨·£2012年4月28日ìéêD·±±àíˉùòéù2ˉ±á×÷32£ò¢ìée·òáàèYDù§á±|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657.96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110.4元;3、一次性伤残补就业助金7233.12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3616.56元;5、鉴定费600元。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三、驳回刘宝霞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原告应赔偿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鉴定费。因被告工资低于河北省平均工资的60%,工伤保险待遇本人工资标准按河北省平均工资的60%计算。被告所主张的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工伤认定正处于申诉阶段而尚未生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唐山金凤凰医疗美容整形诊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被告刘宝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657.96元(3013.8元/月*60%*7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4110.4元(3013.8元/月*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233.12元(3013.8元/月*4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3616.56(3013.8元/月*60%*2个月)、鉴定费600元,共计48218.04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文茜审判员  轧红芸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