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439号原告孙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