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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秀峰与被执行人平果县先达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秀峰,平果县先达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陆秀峰,女,住平果县太平镇龙竹村。被执行人平果县先达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陆秀峰与被执行人平果县先达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百中民一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平执字第64号执行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代理审判员  韦晓生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