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15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鹏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务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565号原告陈鹏,男,生于1963年11月13日,土家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市彭水县桑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务局。住所地,本县汉葭街道南门街131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1815-5。法定代表人谢成洪,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诉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鹏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1元(已由原告陈鹏预交1105.5元),减半收取1105.5元,由原告陈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佳俊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