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江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与刘升红、韩世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韩世国;刘升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江民初字第27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负责人杨济福,。委托代理人姚磊。被告韩世国,男,1974年11月4日生。被告刘升红,女,1976年3月10日生。原告工行城西支行与被告韩世国、刘升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城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姚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世国、刘升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城西支行诉称,2010年,韩世国与工行城西支行签订《牡丹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韩世国购买型号为捷豹X7轿车一辆,车辆总价为61.69万元。被告以其牡丹购车专用卡透支方式向汽车销售商支付购车款,透支金额为40万元。工行城西支行将资金划入指定账户。按合同约定,韩世国以等额还款方式偿还透支本金,共分36期还款,首期偿还(含手续费)47111元,之后每期偿还11111元,刘升红签署《共同还款人承诺书》,承诺作为上述借款的共同还款人履行还款责任,韩世国以苏A×××××车辆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嗣后,被告方未能足额还款。现要求1、被告方偿还本金243070.58元(计算至2012年8月1日),并给付自2012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欠息。2、原告对苏A×××××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3、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9122元。被告韩世国、刘升红在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工行城西支行与韩世国签订《牡丹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韩世国购买捷豹XF3.0汽车一辆,总价616900元,韩世国使用牡丹购车信用卡透支支付给汽车销售商,透支金额为400000元,还款分36期,首期偿还(含手续费)47111元,以后每期归还11111元;刘升红系韩世国妻子,同时签署《共同还款人承诺书》承诺,共同履行还款责任,被告以牌号为苏A×××××车辆作抵押,并办理登记手续。合同还约定,如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合同订立后,工行城西支行按约履行义务,因被告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2年8月1日,韩世国尚欠本金、利息合计243070.58元,本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9122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牡丹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一份、共同还款人承诺书一份、个人购车贷款抵押合同一份及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韩世国欠工行城西支行243070.58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偿还。刘升红与韩世国系夫妻关系,且其承诺共同偿还,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车辆抵押给工行城西支行,工行城西支行对该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合同约定的律师代理费9122元,也应按合同约定由韩世国、刘升红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世国、刘升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工行城西支行243070.58元(利息已计算至2012年8月1日,自2012年8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双方所订借款合同计算)。二、被告韩世国、刘升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行城西支行律师费9122元。三、工行城西支行对苏XXXX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5083元、财产保全费1735元,合计6818元,由被告韩世国、刘升红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滕 清审 判 员 黄爱斌人民陪审员 徐学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