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法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李慧申请执行郭清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郭清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阎法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李慧,女,1958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清来,男,1955年10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慧申请执行郭清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阎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清来将坐落于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刘家村北组郭清来宅基内自西向东第一间平房以及第二间客厅归李慧居住使用,各自责任田归各自耕种。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慧申请退出被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阎法执字第001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牛登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川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号:(2013)阎法执字第00167号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评议时间:2013年7月20日16时00分至16时20分评议地点:执行二庭参加人:执行长:项军,执行员:代发振、牛登富记录人:书记员秦川评议记录如下: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代发振:本院在执行李慧申请执行郭清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阎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清来将坐落于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刘家村北组郭清来宅基内自西向东第一间平房以及第二间客厅归李慧居住使用,各自责任田归各自耕种。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慧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2013)阎法执字第001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项军: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慧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同意(2013)阎法执字第001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牛登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慧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同意(2013)阎法执字第001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合议庭意见:一、(2013)阎法执字第001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