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章琴与李花、李丽君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章琴,李花,李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481号申请人李章琴,女,生于1961年6月8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运溪乡。被申请人李花,女,生于1966年11月12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恒口镇。被申请人李丽君,女,生于1970年10月28日,汉族,系西安市灞桥区信用社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系李花之妹。申请人李章琴与被申请人李花、李丽君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的(2011)安汉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申请人李花、李丽君赔偿申请人李章琴经济损失7839.08元。(经济损失7839.08元、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元)。实际应付8689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李花、李丽君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李章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执行,被申请人李花、李丽君已给付给申请人李章琴8689元。申请人李章琴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安汉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涛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厚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