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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顾秀光与刘硕生、崔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秀光,刘硕生,崔广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754号原告顾秀光,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艾振荣,唐山市路北区果园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硕生,住唐山市。被告崔广全,住唐山市。原告顾秀光诉被告刘硕生、崔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秀光及委托代理人艾振荣、被告刘硕生、崔广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崔广全系朋友,2010年2月被告崔广全找原告称有一种新型建材,因原告从事搞建筑租赁,遂前往山东考察,后发现被告所谓新型建材是一种资金互助平台,每人需交款5.5万元。原告不想参与,但被告劝说原告先尝试一下,并承诺如果不愿意干,三个月内可以把钱全部退回。原告遂将7.5万元(其中有2万元是被告崔广全借原告的,崔广全的上线刘硕生也从事这一行业。)约一个月后,原告提出把钱退回来,可被告虽口头答应,但一直未实际退款。后来原告说要到法院告发,刘硕生才退给原告1万元,还差4.1万元未退。被告崔广全借款还了1.4万元,还差6000元未还。原告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1、由二被告返还现金4.1万元,给付利息21000元。2、由被告崔广全偿还借款6000元。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交通银行的个人存款回单一份,证明被告以搞新型建材投资为名骗取原告给其账户打款,打款金额为75000元,其中20000元是借给被告崔广全的,就一起打到了被告刘硕生的账户;证据二、录音光盘一张。原告申请证人郭庆林、苏振刚出庭作证,证人郭庆林证实,我曾经跟原告两人去烟台考察一个叫资金互助平台的项目,去了以后,有人给我讲解了一下内容,交到互助平台550**元,然后返给本人4000元,互助平台办公的地方是租的房子,这个互助平台的组织形式是参加自由,退出自由。证人苏振刚证实,大约在2010年3、4月份,原告给我打电话去山东烟台,一是旅游,还有一个项目让我跟着看看,在那里看到了被告刘硕生,还有一个资金平台的大会,组织形式是参加自由,退出自由,我当时没有心理准备,没有参加,后来我就去旅游了。被告刘硕生辩称,一、顾秀光诉我欠他款,没有理由也没有证据证明,我没有跟他借过钱。二、原告在烟台了解投资平台这件事情后当时就决定投入,我本人没有劝过他试试,更没用承诺过三个月把钱退还给他5.5万元。三、原告想少跑一趟烟台,但是原告当时没钱,在他回来之前跟我说是否能够给他先垫付,所以原告亲笔写了委托书“本人顾秀光自愿加入互助平台,委托刘硕生全权代我办理一切事宜,委托人顾秀光,时间是2010年1月30日”。后来我在烟台朋友那里筹了50000元,我自己掏了5000元,共计55000元,替原告交到了互助平台。原告回来后,大约在2010年2月1、2号把钱打到我的卡上将钱还我。四、在2010年2月2日,原告在互助平台开了4200元或是4700元工资,具体数额记不清楚了。过完2010年春节以后,顾秀光就开始往烟台带朋友。原告前后往烟台带了十几拨人,都因为别人不信任他而没有做成。原告说我怕他告发我给了他10000元并非事实,我也没有给过原告钱。2011年3月我也退出了,后来的事情我不清楚了,但是到2012年春天,原告找我还是说这事,我们相关几个人商量按所得利益的60%退还给投资人,但是当时给原告打的欠条。原告没有理由跟我要钱。被告刘硕生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被告崔广全辩称,我跟原告做过买卖,关系也不错,后来我了解到这个互助平台挺好,就给原告打了电话,原告到了烟台后,觉得也不错,原告回家后就给刘硕生打了75000元,其中有20000元是我朋友跟原告借的,回到唐山后,我就把那20000元还给原告了。被告崔广全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法庭组织质证,被告刘硕生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无异议,我承认原告给我的账户打了75000元,但不是我约原告去的烟台,是崔广全给原告打的电话;对证据二无异议,我们的谈话内容是真实的。被告崔广全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75000元钱具体什么时候打的我不知道,20000元打给我是事实,但后来我已经还了;对证据二无异议,是事实。原告对原告方证人郭庆林、苏振刚证言的质证意见:通过证人的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被告及其所谓的资金互助平台,当时就是以加入自由撤出自由的宣传口号对相关人员进行宣传误导,同时说明被告以所谓的互助平台承诺三个月不愿参加自由退出。被告刘硕生对原告方证人郭庆林、苏振刚证言的质证意见:基本属实,苏振刚不是第二天就走了,玩几天才走的,我也没有给他们讲什么,我是负责接待的,不负责讲解。被告崔广全对原告方证人郭庆林、苏振刚证言的质证意见:我没有在场,我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底被告崔广全将原告顾秀光约到山东烟台考察项目。2010年2月2日原告顾秀光将75000元打入被告刘硕生的账户,其中20000元系原告顾秀光出借给被告崔广全,被告崔广全对借款2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崔广全偿还借款14000元,原告向刘硕生及崔广全要求返还未果,遂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书证、证人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顾秀光将75000元打入被告刘硕生账户,有银行打款凭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其中20000元有被告崔广全当庭自认,为被告崔广全向原告顾秀光的借款,应由被告崔广全偿还。对于崔广全主张的已全部偿还借款的抗辩,因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该笔打款中的55000元,被告刘硕生主张系原告顾秀光委托其转交资金互助平台的,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原告与被告刘硕生之间因委托或返还财产引起的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广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顾秀光欠款6000元。二、驳回原告顾秀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顾秀光负担1000元,被告崔广全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敬韬审 判 员  韩 丽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秀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