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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于洪光,于洪智,兰孝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29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法定代表人:卢吉平被执行人于洪光。被执行人于洪智。被执行人兰孝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洪光、于洪智、兰孝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商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本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