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市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书虎等3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孙书虎,冷少南,丁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165249xx-x。负责人丁海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姜洪杰,该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书虎,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石城夼村。身份证号:370685198003290xxx。被执行人冷少南,男,1980年2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温泉路196号9号楼2-xxx。身份证号:370685198002046xxx。被执行人丁宏涛,男,1983年4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健康区招医5号楼xxx号。身份证号:370685198304230xxx。委托代理人赵学友,招远市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书虎、冷少南、丁宏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招执字第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忠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