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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路某某诉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符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832号原告:路某某被告: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孙仁臣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蒋长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