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路某某诉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符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832号原告:路某某被告: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孙仁臣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蒋长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