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法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增胜、张秀英与沧州临港瑞达运输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增胜,张秀英,沧州临港瑞达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法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张增胜。申请执行人:张秀英。被执行人:沧州临港瑞达运输队。地址:河北省沧州市临港开发区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张增胜、张秀英与被执行人沧州临港瑞达运输队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三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云瑞执行员 郭秀芬执行员 于全龙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黄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