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民终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A与被上诉人王B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宏,王晓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06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成建华,长治市城区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苗淑芹,潞城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国宏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2012)潞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国宏及其委托代理人成建华,被上诉人王晓玲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淑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2012)潞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 琼审 判 员  闫明先代理审判员  张鸣森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路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