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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961号原告:张某甲,女。委托代理人:计晓婷,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委托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甲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