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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珠海永兴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永兴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珠海永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贾荣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洁,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王兴。原告珠海永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伯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向原告开具《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注明:“你方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80元整,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应裁定其按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珠海永兴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伯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韩 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