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商初字第3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密市恒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柯比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恒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柯比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337-3号原告高密市恒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绍兴县柯比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恒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柯比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绍兴县柯比特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叶建红名下的开立在中国银行绍兴钱门执行的存款2000000元整.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1月1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