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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浙江耀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耀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689号原告浙江耀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358号五福天星龙大厦B座1809室。法定代表人李志华。委托代理人周琦凯,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旺座中心1幢1801室。法定代表人葛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耀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耀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茂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耀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2.5元,由原告浙江耀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许钟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卢方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