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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彩云、徐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彩云,徐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3)平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陈彩云,女,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代理人孙瑞波,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丽军,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高国卫,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彩云与被执行人徐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286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董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