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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三飞与陈建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三飞,陈建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执民字第1213号申请执行人张三飞。被执行人陈建科。本院在执行张三飞与陈建科(2013)台天执民字第1213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建科财产已查封,在期限内无法处置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1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庞卫军审 判 员  赖小良助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朱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