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三飞与陈建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三飞,陈建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执民字第1213号申请执行人张三飞。被执行人陈建科。本院在执行张三飞与陈建科(2013)台天执民字第1213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建科财产已查封,在期限内无法处置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1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庞卫军审 判 员 赖小良助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朱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