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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王军红申请执行陈顺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红,陈顺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331号申请人王军红。委托代理人董淑侠。被执行人陈顺田。王军红申请执行陈顺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长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4702.70元,已执行3502.70元,未受偿余额为2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永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