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继光申请执行赵白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光,赵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马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孙继光,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被执行人赵白云,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焦民三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白云按照(2013)焦民三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白云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毛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