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1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骆帮志与张立清、谢忠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骆帮志;张立清;谢忠其;黄山市亚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190号原告:骆帮志,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喜梅,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清,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谢忠其,男,成年,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黄山市亚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队,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帮志诉被告张立清、谢忠其、黄山市亚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帮志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黄山市亚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队所有的皖J×××××号“江淮”牌半挂牵引车或皖J×××××挂号“灵光”牌中型普通半挂车予以保全,总保全价值为11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骆帮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黄山市亚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队所有的皖J×××××号“江淮”牌半挂牵引车或皖J×××××挂号“灵光”牌中型普通半挂车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唐嘉阳 来源: